说案解法

收入来源非城镇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赔

 发布时间:2016-03-15 10:38:03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2015年8月15日,张某骑自行车与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虽然系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居住,故要求程某和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支付张某死亡赔偿金。
审理法院查明,张某虽然在城镇地区居住,但一直依靠子女赡养,并无工作收入,因此张某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宽明律师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判断支付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依据有二:一是死者生前的居住地是城镇还是农村,二是死者生前收入来源于何处。二者同时是城镇的,按照城镇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张某系农业户口,生前虽一直在城镇居住,但其在城镇地区并无收入来源,故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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