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擅用患者照片宣传 医院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6-04-14 10:11:06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小乔两岁左右时因被开水烫伤,导致颈部及胸部留下疤痕。2004年,八岁的小乔在某医院做了瘢痕松解手术治疗。手术完毕,该医院未经小乔及家人允许,将印有小乔左颈部瘢痕的上半身照片两张张贴于该院烧伤科宣传栏,只在照片眼部做了模糊处理,但处理颜色较浅。照片配有相关宣传文字。2014年小乔方知此事,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宽明律师说法】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医学普及的公益性质和公民合法权利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民肖像可能并不违法,但通过在照片上配写宣传医院治疗效果的文字,则已经超出了医学普及的范畴,该制作和使用肖像不乏经济目的,被告医院已侵犯了小乔的肖像权。
  鉴于小乔照片张贴在烧伤科楼道这一特定的范围,并未以其他形式大肆宣传;且医院对小乔照片作了技术处理,虽然并未达到完全模糊的效果,但对照片上人物的辨识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医院的侵权行为给小乔精神上造成的影响较小。据此,审理法院判令被告医院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小乔精神损失费1万元。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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