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五种商标属情节特别严重
发布时间:2016-05-13 17:22:05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柯尼卡美能达”“理光”“佳能”“京瓷”“松下”等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碳粉、粉桶、包装盒及假冒的商标标识,在其暂住处内擅自生产贴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碳粉、墨粉、墨盒,同时租赁仓库储存。
经被害单位报案,2014年底,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并在上述生产地点和仓库查获假冒产品,包括:“佳能”碳粉45支、“柯尼卡美能达”碳粉179支、“京瓷”墨粉221支、“松下”墨盒55支、“理光”墨盒96支,以及相关标识标贴、包装盒、封口签、容器等物。经鉴定,上述“佳能”“柯尼卡美能达”“京瓷”“松下”“理光”碳粉、墨粉、墨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达5种,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宽明律师说法】
宽明律师分析,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案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数达到5种,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3万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