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及标准的合理划分与确定

 发布时间:2016-05-25 16:13:43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被告侯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向被告倪某承揽其新房的油漆粉刷作业后,以包工的方式又将油漆作业发包给被告王某。王某承包后,召集代某、张某及林某进行粉刷作业。2013年10月28日16时许,林某在进行油漆作业过程中从三、四楼转台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林某长期在汽车驾驶员教练所从事教练工作,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洪某、母亲蔡某、儿子小林三人。其三人诉请判令三被告侯某、王某、倪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9万余元。三被告辩称不是侵权责任人,与死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且死者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标准。
【宽明律师说法】
宽明律师认为,被告侯某作为本案油漆工程的总承揽人,在施工中未尽到诸如提供相应的安全施工设施等及安全监督、指导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向侯某转包本案油漆粉刷作业的施工,并雇佣包括本案死者林某在内的工人,与死者林某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王某在组织施工中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死者林某受雇于被告王某,在提供劳务时跌落后死亡,其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倪某在选任上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侯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45%,被告王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25%,被告倪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10%,死者林某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的20%。
本案死者林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在事故发生前的主要生活来源于非农工作,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更为公平、合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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