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玩手机商场内撞伤 顾客与商场责任三七分

 发布时间:2016-06-02 15:49:37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2015年6月某晚,王某与家人等前往某大型综合商场购物。其时,恰逢商家正在搞大型营销活动,整栋大楼各楼层均人潮涌动、人山人海。当逛至四楼时,边走边看手机的王某突然头碰异物,顿觉眼冒金星,疼痛难忍,眼前一片漆黑。后王某被送医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王某出院后,眼睛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将商场物业及商场业主诉至法院。王某认为,碰触自己眼部并致自己受伤的不锈钢防坠落架(扶手电梯外侧架设的)安装位置极不合理,致行人通过该处均可碰触头部;其次,商场未在存在安全隐患处悬挂或放置安全警示标志。而商场则认为,王某是因其边走边低头玩手机,没有注意周围的环境才导致撞伤眼睛。
审理法院查明事实:事发现场为公众走廊,该走廊正举办营销活动,舞台、舞台下的座椅、围观人群占据了大部分通道,路过行人只能在靠近扶手电梯处通过。原告撞伤时,眼睛并未如其所述往左看舞台表演,而是边走边注视手中的手机。
【宽明律师说法】
宽明律师认为,据原、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商场四楼扶手电梯侧设置有不锈钢防坠架,其原意本为防止发生意外坠落事件,但原告经过时却被该防坠架撞伤眼睛。而原告属正常人身高范围,其经过时防坠架能碰伤眼睛,可明确得出是因防坠架设置过低所致。同时,防坠架周边并未设置有防护装置,也无安全警示标识,在营销活动现场人群占据大部分通道,行人只能靠近扶手电梯通过的情况下,又未安排工作人员在该隐患处值守。因此,可认定两被告有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成年人,疏于注意,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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