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原告陈某是某高校成教制07级学生。通过二年半的学习,顺利完成学业。2009年7月,该高校给其颁发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生陈某:……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后因陈某未能向该高校提供属国民教育序列的专科文凭,其所持有的《毕业证书》至今未能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网络平台上完成电子注册。
2015年,陈某持该证书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被告知毕业证书无法确认有效,于2015年11月起诉至法院。被告某高校辩称,该《毕业证书》是被告颁发的,被告对该《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原告《毕业证书》不能注册的真正原因是,原告未能提交有效的专科学历信息。2009年7月底,被告上报当年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经学信网审核,原告专升本入学资格未通过,被告即按相关规定通知其提供专科学历信息协助审核,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在本案中,被告已尽到学籍学历管理责任。
【宽明律师说法】
宽明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对陈某所持有的《毕业证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原颁证学校某大学认可,法院予以确认,至于能否在学信网上成功注册并不影响其颁证的合法性。既然被告颁证行为合法,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其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推定其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毕业证书合法有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