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楼顶晒台种花水漏邻家

 发布时间:2016-07-11 10:46:58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刘某系某小区顶层房屋的业主,购房时,开发商向其赠送了楼顶晒台。后因该晒台漏水,导致张某家中装修受损。庭审中,刘某对漏水原因提出异议,认为是晒台的设计存在缺陷从而导致漏水,但未能举证。法院审理后判令刘某赔偿张某装修损失5000余元。

【宽明律师说法】
   因房屋漏水而引发的邻里纠纷一般发生于上下楼层的邻居之间。房屋漏水的原因主要包括装修不当、防水不严、擅改设施、乱凿墙壁等方面。遭遇房屋漏水,必然给业主财产造成损失。为妥善解决纠纷,必须首先分清相关各方的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一般而言,漏水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就要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居民小区的各种通水管道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方面,一般适用“谁管辖谁养护”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业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和养护,如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导致他人房屋财物受损,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楼顶属于公共部位,但本案中的晒台由开发商交付刘某后,由刘某单独使用,已形成与其他区域相独立的一部分,应定性为刘某使用的专有部分,故维护保养的义务由刘某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刘某予以承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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